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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地铁1号线已运营一年半,1号线2期、2号线、2号线延长线、5号线正在施工。随着线路的增加,越来越多人会选择地铁出行。哪些行为在地铁车站或车厢内是禁止的、地铁经营单位该为乘客提供怎样的服务……这些问题今后都将有法可依。6月26日,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开始实施。《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和经常乘坐地铁的我们息息相关,记者为您深入解读。
运营计划应适时调整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职责。如合理编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障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及换乘指示信息;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时,及时告知乘客;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时间、到达站点和安全提示等信息;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引导乘客购票、乘车;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等。
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物品不能带进站
《条例》规定,几类物品禁止乘客携带进站,如: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违反规定的,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运货平板车等也不可携带进站。违反规定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人乘车有优待
《条例》明确,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保持长期稳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兑付。
逃票影响个人征信
《条例》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这些行为不被容许
《条例》明确,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将被禁止。如: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折叠自行车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遇突发事件可暂停营运
《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紧急情况可限制客流
根据《条例》,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限制客流、暂停运营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暂停运营的,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限制客流、暂停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