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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坐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时,要遵守哪些规矩?票价高低由谁说了算?昨天,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郑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你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于3月19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确定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紧急疏散用地。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根据规定,征收和补偿工作由市、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另外,因建设需要移植树木,迁改管线等,由相应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合理补偿。
另外,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兑付。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5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3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另外,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内及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揽客拉客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