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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单程票为啥不能退?成都地铁:将研究可行性

发布时间:2015-06-16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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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避免反复排队,一位刚从外地回来的成都市民特地提前买好地铁票,但回程进站时发现车票不能逆向使用。成都晚报记者走访发现,成都部分地铁站点的确存在提示不明确的问题,并且不能对未使用过的车票退费。成都地铁公司回应,针对市民提出的意见,将考虑此后推出可反复使用的车票类型,同时研究对未使用过的车票免费退票的可行性。
  【市民吐槽】
  单程票能去不能回 外地游客容易误解
  成都市民杨祎在上海生活多年,最近回到成都,前两天在地铁的遭遇让她费解,“我提前买的单程票,为什么回来时不能用?”当天下午5时许,杨祎和老公从地铁2号线成渝立交站上车前往春熙路,为避免回程时再次购票耽误时间,她在自动售票机上多买了两张单程票。“当时想价钱、路段都一样,去时用一张,回来再用一张。”不过,当晚9时许她和老公并未如愿从春熙路站返回。当用从成渝立交站提前购买的单程票进站时显示为“车票无效”,她不得不排队重新购买车票。
  更令杨祎郁闷的是,两张没有使用过的车票,无论是成渝立交站还是春熙路站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没办法退票。“上海的地铁票是可以这样使用的,成都地铁并没有明确提示不能这样使用啊!”虽然她和地铁站工作人员协调后得以退票,但仍认为其中存在不合理,“外地游客很容易发生类似的误解。”
  【记者调查】
  单程票不能逆向使用 未使用的车票不能退
  昨日,记者根据杨祎讲述的遭遇,兵分两路在地铁1号线和2号线展开了调查。
  站点:部分站点无明显提示
  地铁1号线的自动售票机上未见到关于单程票的相关提示,机身上只标有“乘车时限120分钟,请在此时间内出站”。上午9时30分,记者带着未使用过的车票前往春熙路站;11时12分,当记者将车票在春熙路站入闸处刷卡时显示为“车票无效”。
  地铁2号线的自动售票机上除了与1号线类似的乘车时限提示外,多了一句“单程票本站当日有效,出闸时需回收”。在该号线成渝立交站自动售票机上,也有同样的提示。
  窗口:无主动告知需乘客询问
  在地铁2号线春熙路站,售票窗口同样没有相关提示,直到记者主动询问后,售票员才回答说不能逆向使用车票。
  随后,记者携带两张未使用的车票前往成渝立交站,回程时该车票同样无法从成渝立交站进站。记者之后又在该站点的自动售票机上购买了一张到春熙路的单程票试验。在该站点,人工窗口同样不提供售票服务,也未见单程票相关提示。两个小时后,记者在春熙路站进站时显为“车票无效”。不过,两个小时前在春熙路站点购买的车票可以正常入站。
  车票:无“单程票”具体解释
  车票的正面印有“单程票”字样,背面提示“本站当日乘车有效”,不过未对何为单程票作出详尽解释。
  另一方面,对于记者已经购买的几张未能顺利使用的车票,客服人员表示不能退票。
  在成都地铁官网上,记者查询“票务须知”一栏发现,乘客单次乘车在车站付费区内最长可停留2小时,并规定“单程票仅限在车票发售站当天有效”“单程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对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表示,目前国内如北京、重庆等城市的地铁,均执行“车票售出后,非地铁原因不能退票”的票务政策。
  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遇地铁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进行退票处理,非地铁原因单程票售出不能退换。不过,对于这一规定,记者走访时发现仅在成都地铁官网及部分宣传册上有所提及,自动售票机或人工窗口均未看见。
  对于单程票的使用方式,该负责人表示,在各车站出入口票务须知公告栏、票亭前服务指南及单程票背面,均对此规定有明确提示,“针对免费退票政策,成都地铁在后续工作中会认真研究考虑。”
  回应2 研究发行日卡或三日卡
  为了与单程票的“一次性”形成互补,上海地铁推出过“一日票”“三日票”。成都地铁是否也能实现一次购票,反复乘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表示,除了天府通卡外,成都地铁近两年来还陆续推出了类似票种,供乘客反复乘坐使用。后续成都地铁将进一步丰富票卡种类,研究日卡、三日卡等其他票种的发行。此外,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地铁线网延伸,成都地铁将结合最长乘坐距离及时间,对“最长停留时间(两小时)”进行延长调整,确保乘客便利。
  【律师说法】
  若未明确告知 乘客有权提出退票
  “不能退票应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若只挂在网上或印在资料上,购票者很可能在买票时根本不清楚这一规定。”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这种状况下乘客有权要求退票,“乘客按比例承担自己违约的责任,对方不能‘一刀切’提出不退票。”按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另外,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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